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310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佳碁建設公司推出之楊梅「大觀天地
」預售屋(下簡稱系爭建案)買戶,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花旗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前揭建案之聯
合貸款銀行,嗣後系爭建案地主即訴外人 溫彭瑞 竟將上揭三
家銀行之土地貸款新臺幣(下同)5億4千萬元領走;而建商
負責責人 郭俊良 竟將其中3億6千萬元捲款潛逃至美國,迄今
仍經通緝而未回國。嗣後本件建案為花旗銀行接手,惟系爭
建案沒有路權,又因其家住桃園,且為大觀天地自救會主委
,為此花旗銀行之承辦人員 劉詩亮 遂委託其進行道路通行權
之訴訟,詎花旗銀行等上揭三家銀行將擬交付原告之43萬元
律師費用及鑑定費用交給被告後,被告竟侵占入己,為此,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3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係承接劉詩亮業務,劉詩亮和被告交接業務時,
並未曾提及有花旗銀行等三家銀行有委託原告代打道路通行
權訴訟,且亦未曾提有何三家銀行承諾給付上揭代墊款項,
亦不知悉花旗銀行有無交付原告所稱之43萬元款項,其從未
收受原告所稱之花旗銀行交付之43萬元款項,原告主張並非
事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不法行為,惟被告堅決否認在卷,且
原告亦未能就其主張之事實為完全之陳述,亦未就其所述之
有利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行
為、侵占銀行交付之43萬元款項云云,即洵無足採,是原告
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43萬元,即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