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務人 陳鴻偉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蘇秀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楊雪英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內容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五行關於計算式「(00000-00000-0000=15264)」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00-0000=1526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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