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昀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案被告陳昀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