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昌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他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