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紫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紫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次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之危害,戒毒之意志不堅,實應予譴責。惟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又施用毒品者亦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尚非相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生活狀況為勉持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35號被告王紫菱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二樓
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紫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7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2月2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附近某貨櫃屋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7年2月3日17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8(D606室)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組,復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紫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7017)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供作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檢察官陳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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