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債務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元之補償金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補償金之給付遲延利息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丙○○、丁○○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之補償金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補償金之給付遲延利息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