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油槍壹支、流量器、馬達、油箱各壹個、混合油捌佰公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能
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