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 原律師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林媗琪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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