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 原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林媗琪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