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謝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報備證明文件,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