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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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黃世欣 即緣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向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被告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弄○號寄送,係由他人代收,被告設在上
址之緣鑫企業社自95年9月28日起停業等情,有送達回證及
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可稽;而被告之戶籍址及其異議狀所載之
住址均為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亦有戶籍謄本及異
議狀可憑,足證被告之住居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
○○號,依前述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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