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萬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淑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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