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世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在馬路上遭人追趕,竟以徒手攀爬告訴人住所外冷氣機,進而於半夜自2樓侵入告訴人之住所內,侵擾告訴人之未成年子女居住安寧,並使其受驚嚇,惟考量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被害人法益之時間長度,兼衡其素行(本案犯行前無因犯類似罪質之罪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149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7日凌晨3時50分許,攀爬冷氣機,侵入桃園市○○區○○○街0○0號 王一凡 之住處2樓之房間,並喚醒正在該房間內睡眠之王O(97年生,姓名年籍詳卷)後,又前往上開住宅之陽臺,嗣經王O告知王一凡後,報警當場逮捕甲○○。

二、案經王一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一凡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證人王O警詢中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如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法條全文略)

附記事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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