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世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在馬路上遭人追趕,竟以徒手攀爬告訴人住所外冷氣機,進而於半夜自2樓侵入告訴人之住所內,侵擾告訴人之未成年子女居住安寧,並使其受驚嚇,惟考量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被害人法益之時間長度,兼衡其素行(本案犯行前無因犯類似罪質之罪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149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7日凌晨3時50分許,攀爬冷氣機,侵入桃園市○○區○○○街0○0號 王一凡 之住處2樓之房間,並喚醒正在該房間內睡眠之王O(97年生,姓名年籍詳卷)後,又前往上開住宅之陽臺,嗣經王O告知王一凡後,報警當場逮捕甲○○。
二、案經王一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一凡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證人王O警詢中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如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法條全文略)
附記事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