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梁晉銘
債務人 林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六八五之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八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零點七三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