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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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葉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惠珍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39,05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731,937元正未給付,其中728,927元為本金;3,0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惠珍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541,988元正未給付,其中538,087元為本金;3,9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7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8927元葉惠珍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38087元葉惠珍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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