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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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9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萬昇書之債權人,為查明其財產狀況聲請強制執行,而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
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9號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等節,此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其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且聲請人固提出債權憑證,以證明其為萬昇書之債權人,然前開事實僅得認聲請人與萬昇書有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其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9號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況且上開事件之卷宗內文書存有非萬昇書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9號事件卷宗,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參照)。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韋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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