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6號聲請人即原告 魏珠靜 被告 鄭魏那珠 ( 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 之繼承人)
李興基 (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羅強生 (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簡花 魏志鵬 ( 魏蕭專 之繼承人)
魏志恒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妙玲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文玲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中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成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美玲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雅玲 (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惠玲 (魏蕭專之繼承人)
簡吉亮 (簡 魏雪 之繼承人)
簡吉彥 (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吉甫 (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韻玲 (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瑟芬 (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嘉慧 (簡魏雪之繼承人)
魏得雄 ( 魏方圓 之繼承人)
魏絹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瓊珠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娜金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弘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如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山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正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玫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妙妃 (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錫銘 (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世崧 (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錦燕 (魏方圓之繼承人)
林祖興 (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錦香 魏達瑜 ( 魏伯堅 之繼承人)
魏珠君 (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珠恩 (魏伯堅之繼承人)
侯韻梅魏達琛 、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大韋 (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基米 (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邱彩桃 陳鄭 甚如 許仁東 魏維林 陳世英 黃添宗 陳致祥 魏達峯 魏嘉良
魏嘉呈 魏珠軒 趙魏那丹 (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媛亨 (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亨玲 林宜民 劉佳欣 盧翠完 劉建均 陳金山 賴亮旭 王永在 陳智鵬 陳國維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 許士亮
劉友淵 劉友欽 魏川祐 (即 魏志宗 )
魏瑞瑩 ( 孫碧雲 承受訴訟人)
林其宏 曾涴莙 魏聖翰 陳俊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和 律師
林恆碩 律師被告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武成 被告 陳坤成
謝泰鈿 魏文遠 謝高秋芬 ( 謝木榮 之繼承人)
謝裕謙 (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裕恭 (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孟珊 (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梓萇 謝清河 謝秀琴 韋清國 謝佩紋 陳創智 許崇賓 律師( 魏楊碧娥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參加人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欣 第三人 黎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文准許 第三人黎炫秀代聲請人即原告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移轉予第三人黎炫秀,並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辦妥移轉登記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為佐。又第三人黎炫秀亦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惟被告對此未表示同意,自不能認已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然此等承當訴訟,既對於原有訴訟程序不生影響,故依首揭規定,准第三人黎炫秀代原告承當訴訟。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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