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92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30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2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7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