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傑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5561號、第5957號、第62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傑龍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傑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傑龍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三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二所為,將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一併置
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而同時施用,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共
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主文欄│├──┼────────┼───────┼──────────┼───────┤│一│於107年7月29日│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7年8月1日下│劉傑龍施用第二│││上午8、9時許,│甲基安非他命置│午1時45分許,至臺灣│級毒品,處有期│││在桃園市中壢區立│入玻璃球內燒烤│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徒刑柒月。│││德西街56巷11號1│之方式,施用第│室接受採尿送驗,結果││││樓住處。│二級毒品甲基安│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非他命1次。│應,始知上情。│││├─┬──────┴───────┴──────────┴───────┤││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證│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主文欄│├──┼────────┼───────┼──────────┼───────┤│二│於107年8月4日│以將第一級毒品│嗣於107年8月5日晚│劉傑龍施用第一│││晚間8時許,在上│海洛因、第二級│間8時55分許,為警持│級毒品,處有期│││開住處。│毒品甲基安非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徒刑壹年叁月。││││命一併置入玻璃│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球內燒烤之方式│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同時施用海洛│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因、甲基安非他│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命1次。│知上情。│││├─┬──────┴───────┴──────────┴───────┤││書│①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證│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主文欄│├──┼────────┼───────┼──────────┼───────┤│三│於107年8月19日│以將第二級毒品│嗣於107年8月20日下│劉傑龍施用第二│││晚間8、9時許,│甲基安非他命置│午1時43分許,至臺灣│級毒品,處有期│││在上開住處。│入玻璃球內燒烤│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徒刑柒月。││││之方式,施用第│室接受採尿送驗,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非他命1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上開時間、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劉傑龍施用第一││││海洛因摻入香菸││級毒品,處有期││││之方式,施用第││徒刑拾壹月。││││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書│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證│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