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3,36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