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債權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劍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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