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871號聲請人 陳義恩 關係人 郭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國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九年度司繼字第二八七一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郭國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93年6月14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然本院已先於106年6月8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選任 郭宗宏 為被繼承人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因郭宗宏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改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7年4月3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故本院再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選任郭宗翰為被繼承人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已屬重複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應予以撤銷。又被繼承人郭國良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