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97號
105年度司繼字第83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鄧如娟 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法定代理人 呂南雄 代理人 陳汶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呂阿 却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合併調查後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周文貞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張麗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呂阿却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民國103年11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呂阿却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呂阿却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呂阿却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阿却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聲請意旨:被繼承人呂阿却(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3年11月23日死亡,其遺有遺產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6,885,548元,應繳納遺產稅2,365,554元,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無配偶、子女及其他法定繼承人,致聲請人之稅捐債權無法求償。今為保障徵起稅捐,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呂阿却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㈡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則以:被繼承人呂阿却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欠繳民國102年至104年度地價稅、及103年至
105年度房屋稅稅額合計新臺幣16,312元,今已逾繳納期間,尚未繳納,其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等遺產,因被繼承人呂阿却已於103年11月23日死亡,且其無法定繼承人,致聲請人之稅捐無法徵起。今為保障稅捐徵起,爰依民法11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之規定具狀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阿却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主張,被繼承人呂阿却已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死亡,其無法定各順位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遺產稅未繳納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核定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文、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為佐,自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主張,被繼承人生前積欠聲請人地價稅及房屋稅未繳納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呂阿却三親等內親屬資料、繼承系統表、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4年1月21日士院 俊家恩 104年度查詢字第12號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則聲請人等本於債權人身分聲請指定或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院為調查本件聲請,通知關係人周文貞、呂張麗芳等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到庭表示意見,查關係人周文貞係被繼承人之親姪子,關係人呂張麗芳係被繼承人養家之姪媳婦。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周文貞、呂張麗芳與被繼承人間有親屬關係,其等雖非繼承人,惟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較毫無關係之他人較為親密,且被繼承人過世後之後事處理等事宜,皆係由關係人等所協助辦理,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亦較為清楚,又經詢問其意見,均稱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105年8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核其等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故認以選任周文貞、呂張麗芳為被繼承人呂阿却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