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即毓品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六四二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