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阮蓓秀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法扶)相對人 鄭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澎湖縣白沙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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