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治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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