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之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及誹謗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此部分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誹謗罪部分因檢察官認與本案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故未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曾玉英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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