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吳季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育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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