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蔡明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冠嫺 (原姓名 吳淑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冠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