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5年度簡上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