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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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66號聲請人 沈峰毅 上列聲請人沈峰毅因與相對人 陳錫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沈峰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0,500,000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敘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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