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李何招治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