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王子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聶瑞毅 律師被告 任雲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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