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0萬4,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