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