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許沛萩 即 許慧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肆拾 陸元 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