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告 羅宿月

羅秋月

羅永晴

羅順蓮

羅嬌月

羅興煒

羅興雍

羅如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被告 彭佳旺 (兼 彭佳興 繼承人)

彭佳慶 (兼彭佳興繼承人)

安莉洪顏 (兼彭佳興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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