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政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此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涂文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政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此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