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政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此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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