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9號
原告 康智淵
被告 陳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9日因過失傷害案件移送法務部○○○○○○○○○執行中,惟言詞辯論通知書於111年4月15日始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