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永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永富前犯竊盜、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永富於98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4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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