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趙梓彤

債務人 姬羽庭姬禹

一、債務人趙梓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2,556元

趙梓彤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2

新臺幣

1,806元

趙梓彤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003

新臺幣

381元

趙梓彤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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