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陳彥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忠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僅稱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共計66,721元,然該請求利息、違約金數量各為何?及其請求之起算日為何,均應陳明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