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係泰雅族之山地原住民,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為供己閒暇時打獵之用,仍於民國94年3月中旬某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某夜市,以新臺幣二萬元之代價,購得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於95年1月10日18時45分許,在其臺中縣○○鄉○○街○段○○○巷○弄○○號居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該支空氣槍。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該支空氣槍扣案足憑。又該支空氣槍經送鑑定結果,認「槍枝係以中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8MM鋼珠(重2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為209、206、205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為43.68、42.44、42.03,單位面積動能為86.90、84.42、83.61焦耳/平方公尺,依本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尺,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尺,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月18日刑鑑字第095000846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證(參核交卷第17頁),參以被告供稱曾用該支空氣槍裝填鋼珠射擊獵捕過飛鼠成傷在卷(參本院卷第12頁筆錄),足徵該支空氣槍具有殺傷力。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而打獵乃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此為眾所週知之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因此規定原住民若未經許可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者,僅科以行政罰鍰,不處以刑罰。茲被告為原住民(參本院卷第20頁之戶籍謄本),素行良好(參本院卷第4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其傳統文化為打獵而持有本件管制之空氣槍,其情堪稱可憫,其行亦可寬恕,若處以最輕之刑猶嫌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未持該空氣槍為危害社會之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之空氣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