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23號
法定代理人 郭青祐
被告 王行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