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柏健 一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