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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