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台中縣神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泳春 訴訟代理人 陳宏旭 被告 王峯霧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