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9
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
2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個月至第5個月者,每月
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