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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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瑋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瑋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1年8月及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8月,應予更正)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