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已繳壹仟元後,尚應繳納參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