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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